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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高峰 发自南宁 8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高了参保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参保女职工在产检时可享受医保报销,报销比例为70%,最高可报1500元;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也有所延长,生育三孩及以上可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办法》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实施分类保障,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保障,实际发生费用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办法》提高了各类待遇标准。一是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其中,单胎顺产和难产在原北部湾标准上从3000元和4000元分别提高了1500元,达到4500元和5500元;对多胞胎顺产和难产的,分别提高了1000元,达到5000元和6000元。二是增加了门诊产检待遇,即女职工怀孕后在门诊产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内实行限额支付,报销限额每人1500元。三是延长了津贴支付期限。各地在全面落实国家法定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
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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