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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向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预期,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在制定本方案时,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战略发展规划、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可预期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以对股利分配作出科学、稳妥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及稳定性。
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方案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时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
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且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不违反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股利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2、公司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利润规模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六、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对外投资等,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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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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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年 5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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